(文化中国行)小桥流水烟火气 苏州同里古镇修旧焕新
这些材料会让你产生一些新的兴趣,可能跟你原来的研究领域完全没有什么关系。
没有上帝之城,没有死后轮回,当下关系中的安全感就变得非常现实,完全依赖于身边的人和事。举个例子,很多西方人认为物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这反映了哲学学科的建立所带来的中国传统学问的转型。并不是刻意要去比较,只是在研究自己心中感兴趣的问题时,有了一些心得。然而从古希腊一些哲学家到后来的洛克、笛卡尔等西方哲学家,他们讲的物质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当真的学会了驾车,再说我知道如何驾车,这就不是一种纯客观知识了。如何站在多元文明的视野,站在多学科交叉的角度,做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思想研究,把很多问题讲清楚、说明白,包括对世界各国人民讲清楚,是我期望努力的一个方向。
我的《儒家修身九讲》一书,在这方面作了一点探讨,但仍远远不够。若完全总是从自身看自身,那怎么能看得清楚呢? 二、思辨与实践:中西学术路径之异 问:您的《中学与西学》(2002、2022)一书认为中学和西学其实并不具有可比性,《学统的迷失与再建》(2011)一书对中西学术范式异同也有相似的看法,这如何理解呢? 方:稍微纠正一下你的说法,我并不是说任何地方都不能比较,但确实认为很多时候的比较没意义。只要不再继续激化矛盾,诉诸于调解,仍能实现归仁无讼。
榜样即便不曾在眼前,其实还可以在我的脑海中浮现,若是就在眼前,无疑能够让心中所思获得眼前所见的确证。【2】追溯至西方,思想家洛克曾在其《政府论》下篇多次使用权利话语解读《圣经》文意,但《圣经》中又何尝有过可以对译为权利的语词。借儒调解到底要如何化解纠纷,仅凭送儒下乡是否足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妨再借助于具体事例展开探讨。借据孔某案来看,孔某选择克己显德,克己的形成肇始于内省,显德的出现则肇始于外在标语的唤醒,同样表现出了内外结合的逻辑。
注释 1各种论断通常只是散见于相关著述中,最近几年,能够做出详实探讨,并且能够展开严谨的理论争鸣的,首推陈乔见先生和黎汉基先生。显而易见,如何把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曲阜市委市政府把各类纠纷的发生视为社会上道德失范现象的一种主要表现或者集中体现,甚至直接把纠纷的发生归因于一方乃至双方当事人在道德上失范,方才想要借用儒学予以化解。
诉讼的开展自当需要依法而行,即便法官会在法庭上展开不涉法律的情理言说,开庭和具体审案等诉讼程序的前后铺排仍是需要依法而行。2陈乔见:《公私辨:历史衍化与现代诠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98—199页。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曲阜市委市政府还曾强调调解工作要以法为据,并且要求调解员具有法律知识,至此又点明了借儒调解并不是全然不涉及法律,因而高举儒学的意义其实只是想要为儒学的出场开拓空间和提供机会。只有天子才可以欣赏八佾舞于庭,身为大夫的季氏原本只能享用四佾,一旦享用八佾,无疑属于严重的僭越礼制。
相较于有德有邻的理念通过标语出现在了墙上,堪称儒学的显性出场,见贤思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还有仁的理念,潜含在当事人的所思所行中,则属于儒学的隐性出场。《论语·子罕》记有这样一词,达巷党人,常见注解把达巷释为党名,达巷本身则是名字叫做达的街巷。由谁来观乎人文,又由谁来化成天下,肯定是人,否则人文岂能自身观乎自身。儒学理念以儒学文本作为载体,的确可以让人们易于获知,但儒学理念并非只以文本作为载体。
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一则曾在鲁定公时期担任大司寇,职责所在,必会接触到大量的争讼案件,二则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更重要的是,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其实未必不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且还可以表现为法庭内调解与法庭外调解。
【4】由此反观肯定论,所要表达的何尝不是中与西在本土的必然相遇,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样的相遇是否只能引出先秦儒学与权利的直接对接?需要反思的正是,若要避免陷入错乱,是否只能把儒学封锁在传统社会?有的学者指出,权利观念虽不是本土原产,但本土社会能够容纳它。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反倒可以避免道德贬低,这构成了当事人积极接受调解的深层次理由。
一言以蔽之,诉讼若是无法让当事人只得不失,甚至会导致弊大于利的后果,就构成了人们未必会选用它的强大理由。议与不议的主体包括大众和精英。就如同道德可以同时表现为内在于人心的意识和外在于人的规范,尽管法律和权利来自国家立法,但它们同样能渗入人心,展现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前者无需人们去刻意展示和发现,只要那样想了或者那样做了,即可获得呈现,后者无疑囊括着如何发现和阐发前者的技法。如何化解我们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道德失范问题,曲阜作为孔子的故里,可谓资源丰富。只要有此忽略,浮现在法庭上的就只剩下了赤裸裸的纠纷。
当事人缘何不曾提起诉讼一旦可以立足于诉讼乃至权利本身找到原因,那就表明未必是因为受到了儒家的影响,因而仍需考量借儒调解到底具有怎样的意义。精英置身街巷,除了参与议论,还要对大众的日用常行加以儒学反思,并非只能成为向民间灌输儒学的传声筒,更要为存留在普罗大众所思所行中的儒学理念代言。
外来权利观念不仅可以被纠纷化解的儒学氛围所容纳,甚至还可以被儒家历来一直关注的历史经验所容纳,但极易成为不道德的遮羞布,通常只会成为当事人的备胎选项,促使传统的克己复礼框架实现古今演变。法律和权利固然能够被儒学氛围所容纳,但它们难免会成为当事人的备用乃至后备选项,留待一方或者双方不再谋求关系和睦时,才会被选用。
关键问题在于,无论是否需要让当事人置身法庭,通常都要由法官担任调解员,仍是不免大面积涉法。不难看出,曲阜市委市政府的举措堪称送儒下乡,致力于让传统儒学与当下纠纷发生深度对接。
甚至可以说,调解正是一种致力于达致无讼的儒家式纠纷化解方式。实践论所指涉的无非是儒学理念原本就栖息在各代人的日常所思所行中。据《论语·季氏》记载,孔子有言,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在《里仁》中又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区别于儒学理念是指人们在日常中表达出来的某些思考,儒学理论则是针对那些思考做出的理论化表达。
诸如此类,说明在孔子所在的时代乃至以前,早已形成以无讼为求的历史传统。何谓民间,尽管古今有别,但只要把它视作官方乃至儒学文本的对应面,那么它在古今社会所指涉的便不会存在实质性差异。
【3】不难看出,此种论断无非是要倡导借西释中乃至以西溯中,让中西实现深度对接,同时还要依凭中与西的当今相遇借今释古乃至以今溯古,让今对古的延续获得通达展现。孔某发现后,与邻居发生了争吵。
如果说其他地方的调解同样需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即情理言说难免会成为调解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曲阜市委市政府打造的纠纷化解模式所具有的特色,就在于倡导调解员要借用儒学言说情理。据《孟子·滕文公下》所言,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而作《春秋》。
何谓路数,无非是指聚焦于自己的目光所及,展开相应的探索和思考,最终做出理论表达的进路和策略。综合来看,儒学曾以实践论与渗透论的双重构设置身于传统社会。13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9—90页。更何况,本案的化解原本就是于法有据。
如果说调解能够增益于当事人的道德守护,那么诉讼就会对道德守护产生减损效应。邻居曾几次三番告知孔某,怎奈始终无果,就自己动手砍断了树枝。
无论是否具有推广的价值,都不能否认曲阜的做法足可以成为共商共讨的样本。既然历史经验原本就蕴含着儒学理念,接下来就需要探讨儒学本身会给外来的权利提供怎样的存身位置。
帮救的发生若是需要外在条件,抑或表现为邻居想要从孔某那里获得某种事物,即使依然能够在孔某的心里引发感动,恐怕不会再引发强烈感动。鉴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包括纠纷解决在内,所凭借的资源主要诉诸舶来的权利观念,以此为背景,曲阜市委市政府所打造的借儒调解无疑颇具有新意。